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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有權力扣留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車輛,但扣車是有條件及時間限制的。
具體根據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
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理。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及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qū)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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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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