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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毀電表決心 公眾發(fā)出不同聲音

  電動車方便小巧,但是也是造成很多事故的重要原因。前不久,深圳公安局提出“禁摩限電”百日活動,深圳交警“毀電”表決心,對此,公眾發(fā)出不同聲音。

  如今日深圳市3600余輛電動車被交警悉數(shù)摧毀,對于深圳啟動“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并用“毀電”表決心時,深圳民間組織及車主代表發(fā)出了不同聲音:公民財產,怎能被銷毀?對此,深圳交警局4月4日回應稱,銷毀電動車是有法律依據(jù)的,并有相關部門進行現(xiàn)場監(jiān)督。

  盡管交警部門回復稱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guī)定,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可依法處理。但一直以來公安機關對此類車輛,均在履行公告手續(xù)、登記造冊后移交市、區(qū)財政部門依法處理。而當?shù)赜嘘P部門并未提供履行公告、登記造冊等手續(xù)證據(jù)。

  從物權法的角度講,電動車是市民的合法財產,即便市民使用的電動車配置超標,有關部門可做的也是給予處罰,而不是銷毀。深圳市以銷毀的方式禁摩限電,法理依據(jù)并不充分。應該說,電動車在發(fā)展過程中確實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廠商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設計時速嚴重超標。由于沒有辦理牌照,騎車人不遵守交通法規(guī),與汽車搶道。

  從安全的角度考慮,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肯定是必要的。但是,電動車本身并沒有原罪,這些問題其實是生產商、騎車人與管理者的問題。說到底還是管理不力的問題。管理難并不是把電動車趕盡殺絕的理由,而只是管理不力的托詞。

  當然,從管理者的角度考慮,禁止比管理要省心省事,但市民未必滿意。所以有關部門對電動車的管理應著眼于“管”,而不是“禁”。順應市民需要,在征詢民意的基礎上,當好公允的裁判員,作出理性的價值判斷,對電動車加強引導與管理,推進電動車有序發(fā)展很重要。

  此外,城市要設立自行車道,還自行車路權,為方便市民出行、為緩解交通擁堵做點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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