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續(xù)六個月績效考核為優(yōu)的員工。
2.連續(xù)三個月未休假者。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事跡者,得予記功:
1.對于工作流程、維修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建議方案,經采行確具成效者。
2.年終考核中節(jié)約費用開支或對廢料利用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
3.遇有事故或災變,勇于負責,并措置得宜,免于損失,或減少損失者。
4.發(fā)現(xiàn)有損害公司利益舉報而被查實者。
5.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極力搶救因而減少重大損失者。
6.年終考核,全年完成銷售任務的銷售員。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事跡之一者,行記大功或頒發(fā)獎金:
1.年終考核十二個月績效考核均為優(yōu)秀者。
2.研究發(fā)明,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3.年終考核,被評為優(yōu)秀的部門。
4.一年內記功三次者。
第六十六條 員工處罰分下列五種
1.警告:減發(fā)當月三天基本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2.記過:減發(fā)當月十天基本工資,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記大過:減發(fā)當月全部工資。
4.開除:予以解雇。
5.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處以警告
1.在工作時間談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志或從事規(guī)定以外的工作者。
2.在工作時間內撤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導致發(fā)生工作錯誤情節(jié)輕微者。
4.妨害現(xiàn)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wèi)生規(guī)定者。
5.違規(guī)駕車未造成嚴重后果者。
6.初次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者。
7.浪費公物,情節(jié)輕微者。
8.檢查或監(jiān)督人員未認真執(zhí)行職務者。
9.出入公司不遵守規(guī)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而拒絕保安或管制人員查詢檢查者。
10.在食堂就餐不排隊、不守紀律、無理取鬧者。
11.將宿舍鑰匙轉借他人未造成損失者。
12.未經行政人事部同意,私自調換房間者.
13.經檢查宿舍衛(wèi)生臟、亂、差者。
14.外出辦事車輛不拿出門證者。
15.品行不正,不文明禮貌,辱罵他人者。
16.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或使用電爐、電熱水器者。
17.進入公司不穿工作服經查獲者。
18.受指定受訓人員無故不參加行政人事部組織培訓者。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以記過:
1.因疏忽或工作馬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2.如因巡檢、維護不及時等引發(fā)的一切事故者。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4.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法利益者。
5.在工作時間,躺臥睡覺者。
6.于宿舍內聚餐、喝酒、賭博、打麻醬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者。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記大過:
1.泄漏生產或公司機密者。
2.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3.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受重大損失者。
4.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jiān)督,經勸導仍不聽從者。
5.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三日者。
7.私自拆裝宿舍照明電線、插座、燈頭或使用電爐、電熱器,致發(fā)生危害者。
8.初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者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9.惡言吵罵同事或慫恿相罵或打罵者。
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或有具體事證者,得予解雇除名:
1.工作服務態(tài)度惡劣,損害消費者或客戶利益者。
2.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公司其他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術上、營業(yè)上的秘密,致公司蒙受損害者。
3.無正當理由,或一個月累計曠工達三日者,及年度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4.第二次代人打卡或托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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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態(tài)度怎么寫 具有穩(wěn)定的工作心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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