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按照規(guī)定執(zhí)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熘谐槿≡u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guī)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jiān)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經(jīng)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chǎn)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fā)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xié)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xié)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xié)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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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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