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出租管理暫行辦法(3)
2011-12-12 10:59 [查查吧] 來源:uabf.cn(七)儀表端莊、服裝整潔、熱情服務、禮貌待客,不論里程遠近,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
(八)發(fā)現違法犯罪分子或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應及時報告公安部門和本單位保衛(wèi)部門,不得知情不報;
(九)嚴禁利用出租汽車運載贓物、違禁物品和進行流氓、賭博等犯罪活動。
第七章 站點管理
第十八條 在乘客比較集中的機場、火車站、碼頭、飯店、賓館等公共場所和風景名勝地區(qū),客運管理機構應建立出租汽車公用站點,并組織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負責維持秩序,按順序派車。各出租汽車公用站點必須對所有出租汽車經營者開放,不得以任何借口獨占、壟斷業(yè)務。
第八章 獎 罰
第十九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辦法,在運營服務中成績顯著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由當地客運出租汽車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經營者或駕駛員,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由當地客運管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yè)整頓、注銷準運證件的處理;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guī)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罰直至吊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公安、旅游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或修訂出租汽車管理規(guī)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