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關作業(yè)活動發(fā)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泄漏造成的海洋環(huán)境污染事故。
第三十六條 船舶污染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ㄒ唬┨貏e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噸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噸以上不足10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不足2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ㄈ┹^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噸以上不足5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不足1億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ㄋ模┮话愦拔廴臼鹿剩侵复耙缬筒蛔?00噸,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不足5000萬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第三十七條 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發(fā)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fā)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發(fā)現(xiàn)船舶及其有關作業(yè)活動可能對海洋環(huán)境造成污染的,船舶、碼頭、裝卸站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就近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接到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并向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告有關沿海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條 船舶污染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暗拿Q、國籍、呼號或者編號;
?。ǘ┐八腥恕⒔洜I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稱、地址;
?。ㄈ┌l(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以及相關氣象和水文情況;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五)船舶上污染物的種類、數(shù)量、裝載位置等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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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呀洸扇』蛘邷蕚洳扇〉奈廴究刂?、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況以及救助要求;
?。ò耍﹪鴦赵航煌ㄟ\輸主管部門規(guī)定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作出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船舶、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補報。
第三十九條 發(fā)生特別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發(fā)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發(fā)生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關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成立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tǒng)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條 船舶發(fā)生事故有沉沒危險,船員離船前,應當盡可能關閉所有貨艙(柜)、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堵塞貨艙(柜)、油艙(柜)通氣孔。
船舶沉沒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shù)量、種類、裝載位置等情況,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四十一條 發(fā)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沒,可能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有關沿海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機構根據(jù)應急處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使用完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當及時返還。船舶和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以及其他物資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發(fā)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清除、打撈、拖航、引航、過駁等必要措施,減輕污染損害。相關費用由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的船舶、有關作業(yè)單位承擔。
需要承擔前款規(guī)定費用的船舶,應當在開航前繳清相關費用或者提供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四十三條 處置船舶污染事故使用的消油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消油劑名錄向社會公布。
船舶、有關單位使用消油劑處置船舶污染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