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相關方責任
第十四條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規(guī)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質在產品或者設備中的使用。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公開產品或者設備所含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質,以及不當利用或者處置可能對環(huán)境和人類健康影響的信息,產品或者設備廢棄后以環(huán)境無害化方式利用或者處置的方法提示。
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回收系統(tǒng),回收廢棄產品或者設備,并負責以環(huán)境無害化方式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具有相應經營范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進行拆解、利用或者處置:
?。ㄒ唬┊a生工業(yè)電子廢物的單位,未自行以環(huán)境無害化方式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ǘ╇娮与娖鳟a品、電子電氣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翻新或者維修者、再制造者,廢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的;
(三)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電子廢物的;
?。ㄋ模┯嘘P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收繳的非法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需要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
第十六條 產生工業(yè)電子廢物的單位,應當記錄所產生工業(yè)電子廢物的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貯存、拆解、利用、處置情況等;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電子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拆解、利用、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記錄資料應當保存三年。
第十七條 以整機形式轉移含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的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等電子類危險廢物的,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
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止廢棄電子電器產品或者電子電氣設備破碎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