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章核設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四章核技術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五章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fā)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章放射性廢物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