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攜帶貨幣離境不受海關限制。但攜帶大量貨幣現鈔時,必須有證明貨幣正當來源的原始文件,如銀行水單或貨幣攜帶證明等,以備拉安全部門盤查。
6、在機場、碼頭和公路海關邊境檢查站,憑護照、機票或船票或車票,并出具本人3個月內的商店購物正式退稅發(fā)票和包裝完好的所購商品(金額超過50拉特),經海關邊境檢查人員簽字蓋章確認后,可退回增值稅部分。
7、在機場、碼頭、鐵路和公路海關邊境檢查站,憑護照、機票或船票或車票,并出具本人3個月內的酒店、旅館及鄉(xiāng)村旅游客房等正式退稅發(fā)票(金額超過50拉特),經海關邊境檢查人員簽字蓋章確認后,可退回增值稅部分。
(三)外國公民出入境時,拉脫維亞海關禁止攜帶以下物品:
I、各種軍用武器及零配件、彈藥、炸藥及類似物品、特殊化學品及運用工具廠(筒罐裝催淚瓦斯除外)。
2、火藥槍、獵槍、瓦斯手槍(左輪手槍)及彈藥。拉脫維亞內務部國家警察總署批準攜帶出境者例外,咨詢電話:00371-7075258。
3、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國家醫(yī)藥署批準攜帶出境者例外,咨詢電話:00371-7112180。
4、各種色情物品。
5、酒精。
有下列情況者必須填寫海關申報表
I、攜帶物品金額超過150拉特(約折合270美元)或在48小時以內入境超過1次者。
2、攜帶同一種物品超過3件或不受數量限制但海關價值超過15拉特(約折合27美元),或在48小時以內入境超過l次者。
3、攜帶同一種食品超過3件,或不受數量限制但海關價值超過15拉特(約折合27美元),或在48小時以內入境超過1次者。
4、攜帶煙草制品、烈性酒、葡萄酒、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和咖啡數量超過海關規(guī)定者。
5、任何數量和金額的榮譽獎品。
6、任何數量和金額的生產性原材料和攜帶者其它從事個人勞動的物品。
7、單獨托運的物品。
8、臨時出入境物品。
9、中轉運輸物品。
10、為第三者攜帶的物品。
1I、出入境攜帶火藥槍、獵槍、冷武器、炸藥及類似物品、精神藥物、放射性物質、核材料、可電離的固體物質,以及其它禁止或限制攜帶出入境物品者。
*海關價值:憑攜帶者出具的購物商業(yè)發(fā)票原件,無商業(yè)發(fā)票時由拉海關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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