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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哪種情形會征收土地增

深圳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在哪種情形下會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這個問題難到了很多對這方面不懂的人,那么在哪些情況會征收土地增值稅呢?下面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深圳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在哪種情形下會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個人轉讓存量非住宅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計征土地增值稅:

(1)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購買合同和構成房屋原值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的;

(2)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費用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

深圳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哪種情形會征收土地增值稅
深圳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哪種情形會征收土地增值稅(圖片來源:攝圖網)

深圳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何時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規(guī)程>的公告》(2019年第8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五條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起始時間為最后一張預售許可證取得時間);

(三)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四)經主管稅務機關日常征管工作中發(fā)現問題,認為需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

以上就是深圳個人轉讓存量非住房哪種情形會征收土地增值稅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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