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給女友轉賬202萬被判屬于借款性質
情侶間轉賬520000元是表達“我愛你”?分手后可以追回嗎?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20日稱,此前判決一宗案件,廣州男子在某年的5月21日給(前)女友轉賬52萬,最終被認定屬于借款,不屬于“愛的贈與”,需要歸還。
小梁(化名)與小付(化名)自2018年3月開始戀愛,于同年9月分手。戀愛期間,小梁向小付多次轉賬總共202萬元,雙方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據。其中在2018年5月21日,小梁向小付轉賬52萬元。同年6月11日,小付向小梁轉賬50萬元。
兩人分手后,雙方就往來款項產生糾紛。小梁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他向小付轉賬的202萬元屬于借款性質,因小付已還款50萬元,現(xiàn)要求小付歸還152萬元借款本息。
法庭上,小付答辯認為,這202萬元屬于雙方在戀愛同居期間的緊密經濟聯(lián)系,系生意往來或贈與性質,不屬于借貸性質,特別是5月21日小梁向她轉賬的520000元,是“我愛你”特定含義的表達。因此不同意小梁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小梁雖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據等表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但依據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小梁并無將涉案款項贈與小付以及對小付經營的生意進行投資的意思表示。其次,小付在收取小梁轉賬款項后向小梁轉賬還款50萬元,也表明涉案款項屬于借款性質。再次,“520”在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有特殊含義,小梁向小付轉賬付款202萬元中的52萬元金額與“520”含義相差較大,小付主張該筆款項屬于雙方之間互贈的辯解理由不成立。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小付應向小梁償還借款。荔灣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限期小付向小梁歸還借款152萬元本息。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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