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5類交通違法分檔處罰詳解
一、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處罰條例》第十條第二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0元罰款。
1.首次飲酒后(20毫克/100毫升≤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駕駛電動自行車。
2.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無其他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00元罰款。
1.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同時存在不按交通信號標識規(guī)定通行、逆行、進入機動車道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
2.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2000元罰款。
1.曾因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2.醉酒后(血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
(四)飲酒后駕駛已達到機動車標準超標電動自行車的,按照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處罰;達到醉酒標準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飲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合并處罰。
二、違規(guī)停車分檔處罰(《處罰條例》第十二條)
(一)在下列道路、路段違規(guī)停車的,處500元罰款。
1.立交、高架橋上(含匝道);
2.同方向只有一條車道的路段;
3.我局劃定的交通繁忙路段(具體道路請登錄市公安交警局主頁http://szjj.sz.gov.cn/查詢)、施劃有道路臨時停車收費泊位的路段。
(二)在下列道路、路段、部位違規(guī)停車的,處1000元罰款。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布交通管制措施,明確不得停放、臨時停車的路段;
2.小區(qū)、單位出入口,人行道、人行橫道、黃方格、公共汽車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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