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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法院發(fā)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據(jù)數(shù)據(jù)顯示,全國2.7億家庭中,高達30%以上的女性遭受過家暴,而截至18年6月,全國法院僅發(fā)出3563份人身安全保護令。10月12日時,深圳市龍華法院發(fā)出了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一起來看看。

  從上述數(shù)據(jù)來看,人身安全保護令是高不可攀的嗎?實際上并不是,僅僅因為絕大部分家暴受害者缺乏取證意識及司法求助意識。公安機關無法獲取到受害者的受害證明,從而對其進行保護。此次龍華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經過是這樣的:

  申請人張某訴稱,被申請人孫某在離婚糾紛案件第一次開庭后,通過短信威脅、電話騷擾、到工作單位鬧事等形式,多次威脅張某及其家人安全。6月28日,孫某還對張某進行毆打。因不堪其擾,張某向龍華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向法院提供了短信截圖、法醫(yī)活體檢驗回執(zhí)、詢問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電話記錄等多份證據(jù)。龍華法院收到申請后,迅速組織雙方當事人核實相關事實。

龍華法院發(fā)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龍華法院經審查認為,綜合考慮申請人張某提交的法醫(yī)活體檢驗回執(zhí)、詢問筆錄、電話記錄等證據(jù),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孫某于6月28日在龍華區(qū)某咖啡廳毆打張某等案件事實,并導致張某受到輕微傷。為保障申請人人身權利不受侵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裁定。

  據(jù)了解,在婚姻家庭糾紛中,部分婦女、兒童、老人等弱勢群體容易受到家庭暴力的傷害。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時,相關當事人應及時拿起這件法律武器,依法保護自身權益,防患未然、防微杜漸,以免遭受更多的傷害。

  相關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時,應全面提供受傷照片、傷情鑒定意見、報警證明、告誡書、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相應的證據(jù)材料,以更好、更快地獲得法律保護。

龍華法院發(fā)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橐霭讣V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對于家庭成員人身安全的保護進行了專門的規(guī)定,其目的在于在人民法院依法、適時、適度干預下,預防家庭暴力再次發(fā)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以上就是龍華法院發(fā)出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全部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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