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的實質條件
現(xiàn)行的婚姻法以“感情破裂”為準予離婚的實質要件,學術界幾乎一致認為這不科學。一方面它不能解釋有的離婚夫婦仍然有感情甚至感情很好,另一方面感情是個抽象的東西,法官要弄清感情是否破裂實在很難。因此,學術界提出了“婚姻(關系)破裂說”,主張用“婚姻(關系)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法律來說,應當嚴明、科學,“感情破裂說”不宜繼續(xù)采用。“婚姻(關系)破裂說”似乎解決了離婚的實質問題,但是一對夫婦在未離婚前仍然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憑什么就說“婚姻(關系)破裂”了呢?婚姻離散的實質要件,最好采用法國民法典中夫妻“共同生活破裂”的提法,即法律應當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這里的共同生活應包括性生活、日常家庭生活及社會活動。
在離婚問題上要反對兩個極端:一是婚姻杯水主義,二是否定婚姻自由。法律首先要保障離婚自由,如恩格斯所說:“如果感情確實已經消失或者已經被新的、熱烈的愛情所排擠,那就會使離婚無論對于雙方或對于社會都成為幸事。”其次應反對輕率離婚,如馬克思所說:“婚姻不能聽從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應該服從婚姻的本質。”建議婚姻家庭法適當、合理地規(guī)定離婚條件,嚴格離婚審查制度,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正當要求,對懷孕及分娩后一年內的婦女給予特殊保護,防范以離婚為幌子而逃避債務或侵犯其他家庭成員的權益。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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