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埱笕耸桥c專利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
?。ǘ┯忻鞔_的被請求人和具體的請求事項、事實、理由;
?。ㄈ┊斒氯巳魏我环骄聪蛉嗣穹ㄔ浩鹪V或者無仲裁約定;
?。ㄋ模儆趯@芾頇C關管轄范圍和受理事項。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不得宣布專利權無效。
專利管理機關立案之后,被請求人請求中國專利局撤銷專利權或者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應當書面通知專利管理機關,并可以申請中止處理。專利管理機關對是否中止處理,應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
第十三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時,有權進行現(xiàn)場勘驗檢查,封存或者暫扣與侵權行為有關的檔案、圖紙、資料、帳冊等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協(xié)助調(diào)查并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
辦案人員在現(xiàn)場調(diào)查處理時必須出示執(zhí)法證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第十四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jù)請求人的申請,封存或者暫扣與案件有關的貨物、材料、專用工具、設備等物品。
請求人申請采取封存或者暫扣措施的,必須提供擔保。被請求人提供擔保的,經(jīng)專利管理機關審查同意,解除封存或者歸還暫扣物品。
第十五條 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糾紛適用調(diào)解的原則。調(diào)解不成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nèi)作出處理決定;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當事人一方反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冒充專利行為的查處
第十六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下列冒充專利行為:
(一)印制或者使用偽造的專利證書、專利申請?zhí)?、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的?br />
?。ǘ┯≈苹蛘呤褂靡呀?jīng)被駁回、撤回、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zhí)柣蛘咂渌麑@暾垬擞浀模?br />
(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經(jīng)被撤銷、終止、被宣告無效的專利證書、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標記的;
(四)制造或者銷售有前3項所列標記產(chǎn)品的;
?。ㄎ澹┢渌拿俺鋵@袨?。
第十七條 專利管理機關在接受舉報或者發(fā)現(xiàn)冒充專利行為的應當在7日內(nèi)立案,并指定2名以上專利執(zhí)法人員負責查處。
第十八條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行使以下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ǘz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責令封存或者暫扣;
?。ㄈ┱{(diào)查有關冒充專利行為的活動;
?。ㄋ模┎殚?、復制或者封存、收繳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合同、標記、帳冊等資料。
專利管理機關依法行使查處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予以協(xié)助,不得拒絕。
第十九條 冒充專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專利管理機關應當在六個月內(nèi)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送達即生效。
冒充專利行為不成立的,原案應予終結。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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