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注銷的代碼,20年內不得再賦予其他組織機構。
第十條 代碼證書自頒布之日起4年有效。組織機構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碼證書的有效期以資格證明文件有效期為準。
組織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代碼證書及有關資料向原發(fā)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xù)。
第十一條 代碼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的,組織機構應當及時向原發(fā)證部門申請補領新證。
第十二條 組織機構申請領取、變更、換發(fā)和補辦代碼證書的,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交代碼證書費用。
第十三條 禁止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代碼證書。
禁止使用失效、作廢的代碼證書。
第十四條 稅務、工商、人事、民政、發(fā)改、統(tǒng)計、金融、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經貿、公安、海關、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驗檢疫等部門在各自業(yè)務管理活動中,應當使用代碼。
鼓勵行政機關和企事業(yè)單位在行政管理和經貿活動中推廣應用代碼。
第十五條 批準和核準組織機構成立的管理部門,應在組織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后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供組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主管部門網(wǎng)站上公布申辦、變更、注銷代碼等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shù)據(jù)電文等方式提出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代碼管理數(shù)據(jù)庫信息,提高辦事效率。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期限申領、變更、注銷、換證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主管部門沒收代碼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yè)需要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20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9
2021-07-16
2021-07-16
該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查查吧平臺系信息發(fā)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圖片涉及侵權行為,請發(fā)送郵件至85868317@qq.com舉報,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